傳銷公司不應要求傳銷商大量進貨 

小杜參加公司舉辦的訓練課程,講師不斷表示要設法讓新進傳銷商一次進貨業績就達襄理聘,並營造「應該是這樣,否則會後悔」的印象,即便對方沒錢刷卡也無所謂;小杜心想難怪近來直接上襄理聘的新人這麼多…… 

(解析)
傳銷公司假如要求傳銷商購買大量的商品,而這些商品數量顯然不是一般人短期間所能銷售完畢,則此這時傳銷公司將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情形。即便有的傳銷公司在營業規章中已經明訂禁止傳銷商囤貨,或是明確要求必須銷售前次進貨數量七成之後,才允許該傳銷商繼續進貨等;然而,在實務上我們卻發現,有些傳銷公司雖有禁止囤貨的規定,但仍是會「例外」訂定傳銷商倘能於短期間購買大量商品,則予以特別的聘級或獎金,進而坐視傳銷商大量進貨。固然,傳銷公司以類此方式激勵傳銷商,並使有能力、努力的傳銷商得依特別模式獲得晉升聘位之機會,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但假如傳銷商未考量到本身的資力及條件,而在高獎金的誘使下大量進貨,往往會造成囤貨、退貨等爭議發生。 

以往傳銷商大量進貨、囤貨的情形,雖有所聞,但因為條文當中規定傳銷公司應該要有「要求」的行為或意思才受到規範。因此,傳銷公司倘僅是將相關激勵條件訂定出來,並沒有「積極」讓傳銷商必須大量進貨,則並不構成違法。相反的,假如傳銷公司明訂傳銷商必須按月重複消費1萬元商品,或是要求一定聘級的傳銷商,每個月必須購買大量商品,才能維持其聘位等等,則在考量相關商品數量、金額或使用狀況後,若屬於一般人短期內所無法售罄的情況下,則該傳銷公司則會被認為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除此之外,傳銷公司如果利用教育訓練或於相關教材中,極力鼓吹傳銷商應該一次就購足上特定聘階的商品數量,而且實際上確實也發生多數的新進傳銷商為達特定聘階而有大量進貨的情形,當我們可以進一步判斷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相關商品數量、金額或使用狀況後,若認為是一般人短期內所無法販售的狀況下,則該傳銷公司仍不排除會被認為違法。當然,傳銷公司如果要求傳銷商購買大量商品,但允許傳銷商在商品轉售之後才支付貨款,這對傳銷商來說,因為不用先行支付貨款,往往也減少他們財產上發生損失的危險。 

最後,由於台灣地區交通便利、物流系統亦有完善的建構,傳銷商在實際推廣、銷售商品的過程當中,似乎沒有必要囤積大量貨品在手邊;而對傳銷公司而言,要求傳銷商大量進貨之後,除有涉及違法的疑慮之外,也必須考慮到日後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與損失。 

*經營維瑪很簡單,不須囤貨、不用推銷、不用面對拒絕*

 

 

維瑪公司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也就是說維瑪的公司是 一家合法的公司,其公司的制度也是國家的行政單位所認可核準,一旦通過報備核準,該家公司也受行政單位的監管,同時公司與消費者之間也受到法律的保障。

 

維瑪公司中文官網:http://www.vemmaasia.com/index_CH_F.html
維瑪公司英文官網:http://www.vemma.com/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官網:  http://lxfairap.ftc.gov.tw/ftc/report/report_13.jsp

維瑪公司申請的順位(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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